常見折舊方法解析--直線法、年數合計法、倍數餘額遞減法、定率遞減法 12/07/2013 0 Comments 在進入折舊方法探討之前,要先知道折舊到底是幹嘛用的?答案很簡單,就是把固定資產的成本給合理分攤到其使用期間內。舉例:阿邦花了1,100元(成本)買了一台汽車供作營業使用,預計可用4年(耐用年限),4年後處分可收到現金100元(殘值)。大家想一想就知道,阿邦用車用了4年,其真正的成本是1,000元(花掉1100,可回收100 (不考慮折現下)),想辦法把這1000元的成本(可折舊成本,使用成本) 給分配在這4年(使用期間)中,就是折舊~~ 那要怎麼分配咧?記得會計上有個「配合原則」概念嗎,講白話就是 收入 和 成本 要相互配合,收入賺得多、成本就要認得多,收入賺得少、成本也就認得少。至於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好幾種,到底該選擇哪一種,則需視資產的耗用型態來作選擇。一般常見的折舊方法有4種,包括:直線法、年數合計法、倍數餘額遞減法、定率遞減法,分述如下:1、直線法:如果資產的效益(產生的收入)在早期、晚期都差不多時,則該固定資產的使用成本,分配在各個使用年度時也應該要平均化,此即最常見的直線法。其公式為:年度折舊=(成本-殘值)/耐用年數在這種折舊方法下,每一個使用年度的折舊費用都相等,因此稱為直線法。 如果資產早期的效益最高,之後逐年衰減時,應採用加速折舊法,使早期的折舊成本最高,之後逐年減少,以配合收入的型態。常見的加速折舊法為以下3種:2、年數合計法:當資產產生的效益近似於呈 等差 級數遞減時,應採用此法。上例中阿邦的車可用4年,我們可假設第1年的效用是4。第2年了,資產變舊了,效用也遞減,可假設第2年的效用是3,以此類推,第3年的效用是2、第4年的效用是1。在這4年中,總效用=4+3+2+1=10。總成本是1000,總效用是10,使用1個效用的成本是100。所以第1年要認400折舊、第2、3、4年分別要認300、200、100折舊。上面的觀念可以簡化為:當年度折舊= (成本-殘值)/總效用 * 當年度效用再簡化就變成公式:第t年折舊= (成本-殘值)/(N+(N-1)+...+1) * (N-t+1)這個公式可以不用記,只要會計算就好了~~^^當資產的效用是呈現等比級數衰退時(每年按一定比率衰退),就應該選用定率折舊法,定率折舊法的邏輯是:期初的帳面價值*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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